协会工作

广东无纺布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0-02-21 点击数:11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广东无纺布行业的规范发展、促进协会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提升行业自律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广东无纺布协会章程》等文件和章程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广东无纺布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是指以广东无纺布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为平台,通过快速、灵活、高效的质量管理标准化市场机制,由会员单位和协会自主创新、自行制订并自我管理的自愿性标准,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有效补充。

第三条       团体标准主要涉及与产品质量管理业务有关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团体标准适用于行业内企业的生产管理、行业自律和相关产品的质量监控,在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接受国家和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协会设立“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团标委”),由高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龙头企业和消费者等方面专家组成。团标委代表全体会员单位负责社团标准工作的实施,包括研究制订团体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办法和工作细则等文件,以及团体标准的立项、制订、修改、审查、发布、实施、宣传和管理。

第五条       协会秘书处协助团标委的工作,负责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日常联络、组织和管理等事务。

第六条       协会可与其他团体组织联合制订和发布团体标准。团体标准工作的实施和管理由联合双方共同负责。

 

第三章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七条       团体标准提案:会员企业或标准需求者根据行业发展和相关产品市场需求,由3家以上单位(或3人)联名填写《广东无纺布协会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向团标委提出相关团体标准提案。

第八条       项目立项:团标委对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的内容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协会秘书处印发立项文件,并在协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平台进行为期1周的公示。无异议后,由协会批准项目立项。

第九条       团体标准起草:团体标准立项后,申请单位应尽快确定团体标准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征集参与单位,并负责组建标准起草组,确定起草单位、起草人员和资金保障等,实施标准的起草工作。起草组的构成应符合各利益相关方代表均衡的原则,并报协会秘书处批准。团体标准的编制应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09)。

第十条       征求意见:编写组形成的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要在协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平台公开向团体标准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并对反馈意见进行处理协调。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的评审:编写组根据征集的意见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等,提交协会秘书处。团体标准的审查由专家组进行,形成审查结论。审查专家组由协会秘书处在团标委中抽选,应当不少于5人,取单数。审查形式一般采用会议审查,特殊情况也可以函审。

第十二条           团体标准的通过:团体标准技术审查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如需表决,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3/4同意方为通过。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参加表决。

第十三条           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未通过的,编写组应当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重新提交审查。重新审查仍未通过的,撤销立项。

第十四条           审查的有关内容、审查专家的意见、审查结论等应当书面记录,经审查专家签名后由协会存档备查。

 

第四章           标准的批准与发布

第十五条           编写组将修改完善后最终形成的团体标准报批稿,连同标准编制说明等材料,提交协会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团体标准由协会统一编号和发布。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团体代号(GDNA)、标准顺序号(XXXX)和年份号(XXXX)构成,其中团体代号由广东无纺布协会英文名称缩写GDNA四个大写英文字母组成,格式为:

T/GDNA XXXX—XXXX

年份号

团体标准顺序号

社会团体代号

团体标准代号

 

第十七条           对批准发布的标准文本,协会负责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http://www.ttbz.org.cn)发布,供社会免费查阅。

 

第五章           标准的复审与宣传

第十八条           协会根据需要可组织对团体标准进行复审,或实施效果评价,以确认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定要求的,团标委可申请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复审或实施效果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二十一条 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会议审查或函审专家,由参与过团体标准审查工作的人员组成。复审结束应填写复审结论单。

第二十二条 协会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对团体标准的宣传和推广与应用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协会建立实施激励机制,表彰和奖励在团体标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鼓励各部门、各地方将团体标准纳入各级奖项评选范围。

第二十四条 协会自愿向第三方机构申请开展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原则上由标准制修订发起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各类组织和个人可对团体标准工作提供资助。

第二十六条 协会作为所制订团体标准的所有权人,保留对涉及本会团体标准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无纺布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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